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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建设1-2-6:上海市黄浦区业余大学关于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5-01-04 12:00:00 作者: 



上海市黄浦区业余大学(大同学院)

 

关于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依法治校,更好地按照《上海市黄浦区业余大学(大同学院)章程》的有关精神,严肃教学纪律,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减少教学事故,提升教学质量,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凡在学校举办的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教学工作中,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或违反相关教学管理规定,发生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产生较严重影响的不良教学事件都属于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涉及教学类、教学管理类与教学保障类三个方面,按教学事故的性质分为三个级别。

对尚未达到教学事故程度的不良教学事件,可按教学差错处理。教学差错属教学违规行为,对违规行为者应作相应处罚。

二、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按《教学事故认定分类与级别表》所列出的各种不良教学事件情况,认定教学事故。教学事故按程度分为三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尚未达到教学事故的不良事件可按《教学差错认定分类表》所列情况认定为教学差错。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认定机构,负责确定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校长办公室是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校办主任负责相关资料收集、文件传递、会议召集、档案形成与归档等事务。

不良教学事件(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在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前称为不良教学事件)可由学生、责任人、发现人和知情人等发现后向办学管理部门(指教务处、开大分校教务处、总务处、信息中心、培训部等部门,以下简称办学管理部门)或校长室报告。办学管理部门须及时核实相关的行为事实,填报《不良教学事件记录表》,按一次一表的方法作完整事实记录,呈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并通知责任人及所在部门。

《不良教学事件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部门领导对本部门的事故故意隐瞒,或教学检查人员对执勤中发生的事故隐瞒或拖延不报,应列为同类、同级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并加重处理。

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有不同意见或对事故等级有分歧,可以向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

《教学事故认定分类与级别表》和《教学差错认定分类表》中尚未列出教学不良事件由校务会议研究处理意见,交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教学事故等级或教学差错。

(二)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1、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责任人接到部门通知后,可在一周内向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

2、经认定为教学差错责任人,系部内给予批评和教育,并扣除工作量津贴100元。

3、经认定为Ⅲ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系部内给予批评和教育,并扣除工作量津贴200元,不能参加当年各类评优。

4、经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并扣除工作量津贴500元,并予全校批评和教育,不能参加当年各类评优。推迟职务晋升1年。

5、凡属Ⅰ级教学事故,并扣除工作量津贴800元,并予全校批评和教育,不能参加当年各类评优。推迟职务晋升2年,学年考核下降一档。

6、同一年度中屡次出现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者加重处罚,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处理。

7、不良事件一旦发生,若尚未产生不良影响时,直接责任者能及时采取措施弥补过失,积极降低由事件引发可能的不良影响,对错误有较好认识,可以酌情降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