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业余大学
关于从2001级起在本校大专、高职各专业班
试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我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规范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现决定自2001级开始在学生中试行奖学金制度。
一、奖学金评选办法:
1、应坚持实事求是、发扬民主,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评奖。
2、学生奖学金应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年开学后第三至五周内进行。
3、评选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由班主任主持,听取任课老师和学生意见,并按评议结果填写奖学金申报表交教务处审核,由分管校长批准,最后由校务会议通过确定。
4、学员奖学金制度的实施应充分体现对优秀学员、学习积极分子的激励和发扬。
二、评选条件:
(一)思想政治及职业道德品质方面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班级、学校,团结同学、尊重教师、有良好思想品德。
本条件作为基本和必要的条件,不符合本条件者,不予评选。
(二)遵法守纪方面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校纪校规,没有违法或违纪犯规行为。
(三)学习成绩,上课出勤方面
学习刻苦,成绩良好。两学期所修的各科总成绩的平均分在班级内名列前茅的;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保证上课出勤率。
三、具体评选标准:
一等奖:
“文科、艺术类”
平均成绩在9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出勤
率必须在80%以上。
“工科类”
平均成绩9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出勤率
必须在80%以上。
二等奖:
“文科、艺术类”
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出
勤率必须在85%以上。
“工科类”
平均成绩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出勤率
必须在85%以上。
三等奖:
“文科、艺术类”
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出
勤率必须在85%以上。
“工科类”
平均成绩7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出勤率
必须在85%以上。
注:1、以上平均成绩为考试学科平均成绩,参加评奖学员考查各科成绩必须合格。
2、学习刻苦的残疾学员或年龄45岁以上者,平均成绩可酌情降低5分。
四、奖励办法:
1、学校对获奖学员发放奖学金,并颁发相应获奖证书。评奖材料载入学生档案。
2、奖学金发放金额:
“文科、工科类”
一等奖8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200元。
“艺术类”
一等奖12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300元。
五、本办法自二○○二学年度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属校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