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放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上海开放大学校友会
英 文 名:Shanghai Ope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简 写:SOU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上海开放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党的路线、方针指引下,增进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团结和合作,发扬爱国荣校、乐学志远的优良传统,积极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和广泛影响,促进校友与母校的共同发展,为上海经济社会建设和祖国繁荣富强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上海市杨浦区国顺路2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各种形式的联系和交流活动;
(二)为校友终身学习、终身发展提供帮助;
(三)鼓励校友为母校发展献计献策,接受校友对母校的捐赠;
(四)邀请校友参与学校人才培养、各项改革与建设,以及为学习型社会建设服务等工作;
(五)推动分校校友会的建立与发展;
(六) 从事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从事为校友服务、为母校服务等相关业务。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在上海开放大学(包括原上海电视大学)学习过的学生;
(二)凡在上海开放大学(包括原上海电视大学)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凡是上海开放大学(包括原上海电视大学)聘请的顾问教授、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十一条 热心支持和赞助本会的社会人士及对上海开放大学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贡献者自愿参加本会,拥护本会章程,可成为名誉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4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常务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以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具体人数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出席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