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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41-10:上海市黄浦区业余大学聘用合同
发布日期:2017-08-09 12:00:00 作者: 


上海市黄浦区业余大学聘用合同

 

 

 

 

 

                                                    

 

部门:                          

 

姓名:                             

 

 

 

 

 

 

 

 

2014      

 

 

上海市黄浦区业余大学(大同学院)

 

聘用合同书

 

甲方:_上海市黄浦区业余大学(大同学院)_____(法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受聘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度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聘用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__    _     日起至            日止。

2)其中        _  _    日起至_     _  _    日为初始期。

2、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因岗位需要,符合续聘条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聘用合同的期限,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时间。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可以延长退休年龄的,在乙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岗位需要、乙方条件,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工作岗位

5、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聘用乙方的岗位:       

6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包括体力),在乙方岗位任职期限内,经过与乙方协商可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并重新下达岗位任务书。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工作报酬

7、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及乙方的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和相关补贴费,保证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8、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月工资。

9、甲方按国家规定,按期为乙方缴付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公积金。

10、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业务知识培训、进修的机会。

11、甲方、乙方应遵守国家相关的工作日制度和工作时间制度。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和计划生育等假期。

12、甲方因工作需要明确要求乙方加班的,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加班费或相应时间的调休。

第四条  工作纪律

13、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14、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教育。

15、乙方应按岗位任务书的要求,尽心尽责完成工作。

第五条  奖励和处罚

16、甲方按上级部门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乙方一定的奖励。

17、乙方如违反法律、法规或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将按上级部门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予以辞退。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8、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19、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

8)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9)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0)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0、因为乙方过失致使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承担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的。

22、甲方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乙方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甲方应当对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

2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乙方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2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