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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39-7:上海市黄浦区业余大学关于教学用便携式计算机借用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7-08-24 12:00:00 作者: 



上海市黄浦区业余大学关于教学用


便携式计算机借用的暂行规定


因学校大专教学现代化的需要,决定于2005年下半年起为教学上确有需要的教师配备教学用便携式计算机。为能有效利用有关设备,真正达到设备配备的目的,现作如下暂行规定,要求各相关人员遵照执行。

1、学校大专专职教师是教学用便携式计算机设备的领用者。教学上确有需要的教师,应由本人提出书面领用申请,经系主任审核,报校长室批准后方可领用。其他教学相关人员确有需要使用,必须经校长室同意后方可领用。

2、被领用的设备应用于学校各类教学之用途。被领用的便携式计算机要充分利用于教学,做好电子备课,逐步形成电子教案。应积极制作课件,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课件评比活动,使教学设备物尽其用,发挥教学资源的最大使用效率。

3、领用人是管理所领用的便携式计算机的责任人,领用期间应始终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并保管好所领设备。被领用的便携式计算机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属于学校,使用权属于领用人。每一位领用者都要爱惜自己领用的设备,使用时按规范操作,避免人为损坏。使用中若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修,恢复功能。若人为造成该设备或零部件损坏,由领用人负责及时修复并照价赔偿。

4、领用的教学用便携式计算机应该用于教学目的,应避免挪作他用。领用者应承诺:自觉做到不用教学用便携式计算机玩游戏,不在工作时间将设备用于娱乐活动。不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部门领导有责任督促,加强管理。

5、教学用便携式计算机的财产权属于学校,应按我校财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管理。教学用便携式计算机的领用与归还手续均按我校原财产管理规定办理。由教学需要领用的便携式计算机应按现有学校财产管理制度严格管理。

6、本着资源合理利用和充分利用的精神,允许教学人员根据需要在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之间选择领用,原则上领用计算机设备应以一台为限(特殊需要情况除外)。

7、领用便携式计算机的教师要在教学中充分利用该设备。一般情况下,机房将不再向相关教师提供课堂中教学用固定或便携式计算机设备,所以,领用教师要做好课前准备,保证系统经常处于正常状态。

8、机房有指导授课教师有效使用领用设备的责任,特别是指导教师学会便携式计算机与投影设备的连接使用,处理一般投影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9、领用教学用便携式计算机是对学校资产的借用,凡领用人退休或调离学校,须按学校财产管理规定,及时办理财产退还手续。

10、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校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