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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39-1:上海市黄浦区业余大学章程草案(上位)
发布日期:2017-08-30 12:00:00 作者: 



上海市黄浦区业余大学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实行依法治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规范学校管理,促进成人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建立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市黄浦区业余大学由黄浦区人民政府创办。1979年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成为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属黄浦区人民政府委托黄浦区教育局领导;业务上,接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指导。学校以培养大专层次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人才为主要任务。校址:上海市四川南路37号,邮政编码:200002,电话:63202942(总机)

第三条 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邓小平教育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发展社会主义成人高等教育事业和终身教育事业服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立足本区、面向社会、按需办学、确保质量。为提高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当班人的素质服务。

学校的校风是:“严谨、求实、开拓、创新”;教风是:“严格要求、热情关怀”;学风是:“勤奋学习、尊师守纪”。

第四条 学校大专学历生的招生,根据国家教育部规定,按照上海市高招办统一规划进行,经全国成人高考,由上海市高招办统一录取新生。每年八月底新生入学,学制三至四年。其他大专学历生的招生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

非学历生,学校根据社会需要,经办理必要手续后,随时招生,随时开班。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

第五条 学校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级党、政干部由黄浦区委任命。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学校由校长全面负责教育行政工作,校长应该正确行使学校的决策权、人事权、财务权。副校长按分工协助校长管理学校各项工作。

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教师、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简称教代会。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教代会(其工作机构是校工会委员会)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八条 学校按工作需要,设立校务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培训部等职能部门。学校制定《岗位责任制》。各职能部门按《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分别行使各自的职能。学校按教学需要,设立计算机系、中文系、经济系、管理系等教学机构,分别负责各系专业的教育、教学工作。各室、处、部、系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如:上海市电视大学分校、自学考试助学点等相应办学管理机构;当与国内、外有关单位进行联合办学时,可设立相应办学管理机构。

第三章 学校的监督

第十条 学校党支部对学校工作进行领导、监督、保证。其主要任务有:

(1)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要人事安排等涉及方向性、政策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首先讨论、研究、作出原则性决定,并参与行政决策。

(2)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负责干部的推荐、考察、培养、教育工作,负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

(3)负责领导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教师、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4)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负责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5)负责学校党组织自身建设。从严治党,抓好党支部思想建设,对党员进行党的理想、信念、宗旨、纪律教育。

第十一条 党支部监督学校行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维护学校教师、职工的正当权益,督促学校教师、职工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督导部门的督导和评估,接受审计、物价、监察、公安、消防、体育、卫生等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检查、监督。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鼓励各系、部和本校教师、职工个人开拓的非学历教育办班。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允许系、部和本校教师、职工个人按学校制定的《非学历教育办学管理试行办法》办班。系、部和本校教师、职工个人办班,实行全部收费与学校按规定比例分成,使用学校设施的按学校制定的标准收费,全部开支由办班的系、部和个人自理的办法。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考核、奖惩制度。建立教师、职工考核领导小组。具体办法,按学校教代会四届二次会议通过的《考核与奖惩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教务处、各系部指导专、兼职教师进行对学员的教育、教学工作。专、兼职教师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认真实施学校制定的《教学工作规范》等教育教学规章制度,发扬“严格要求,热情关怀”的教风,对学员进行德、智、体教育。

第十七条 坚持“聚精会神抓质量,理直气壮抓常规,顾全大局树形象”的教学工作指导思想。对课堂教学、备课、教研活动、作业、辅导、考试、毕业论文(设计)等各个教学环节制定一整套规章制度,并要求有关人员严格执行,以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专职分管教学的校长负责全校的日常教育教学领导工作。定期召开教师大会,处、系、部主任会议和班主任工作会议等,了解、研究、讨论、布置学员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设人事干部1~2名,负责学校劳动人事工作。教师、职工的招聘和人事调动,按上级规定的人事制度办理。

第二十条 学校按教育部《独立设置成人高校的设置条例》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并根据教学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教授、兼职教师,专、兼职教师应具备高校教师任职资格。兼职教授、兼职教师的聘请,按学校制定的《关于兼职教授、兼职教师管理方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师、职工聘任制。聘任原则:学校、部门两级管理,两级聘任;按需设岗,合理组合,公平竞争,双向选择,择优上岗。具体办法,按学校教代会四届二次会议通过的《聘任制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内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由国家工资和校内工资两部分组成。具体办法,按学校教代会四届二次会议通过的《结构工资制实施方案》执行。

第六章 总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后勤工作必须为教育、教学服务,坚持艰苦奋斗、开源节流、勤俭办学,坚持服务育人、管理育人,讲究工作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根据上级教育和财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预、决算审核、经费作用、报销、财物与财产申购、使用等项管理制度。学校在总务处下设财务室。财务室设财务主管、会计、出纳以及财产保管等岗位,在分管校长领导下,按会计法及有关规定实施财产、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种收费项目,由物价局审定,根据收费许可证所列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组织及个人对学校的捐资助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支持与关怀下,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更新教学先进设备,加强校园美化、绿化、净化的环境建设,以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第二十七条 加强学校财产的安全保卫,严格值班、校产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兴办校办产业,出借、出租闲置的校舍,以弥补学校办学经费的不足,改善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七章 教师、职工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三十条 在教育局有关部门指导下,学校一年一度对教师、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行奖励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