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体教职员工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27 12:00:00 作者:
通 知
学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学校按照上级指导部门的规定,要求全体教职员工自行办理申报事宜。申报截止时间为
办理方式有两种,具体说明请在校园网“模板下载”中查看。如在申报中有疑问,请向
校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