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为维护成人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学生学籍管理,是对上海市各区办成人高等学校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在校学习期间的管理,是区办成人高等学校学分制学生学习、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时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3、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入学和注册 第三条 区办成人高等学校的学分制新生,均须参加国家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入学。学生录取后即为该校在籍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者,应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同意可逾期两周。 新生如因特殊原因在开学后两周内仍不能报到者,经本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在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下学年开学前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务处须按照招生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复查。经审核无误后,将信息上报教育部作为该生学历毕业证书的电子注册依据。如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即应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缴费、注册后,由在籍学校教务处统一颁发学生证。 第六条 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前规定期限内凭学生证向在籍学校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缴费、注册的,必须请假。未经请假逾期两周内不到校缴费者不予注册。 学分制学生实行按学分收费。 第七条 赴外校就读的学生,应在开学后两周内按时凭学生证和《赴外校选读报到单》到就读学校办理外校选读报到手续。 第八条 在籍学校应将《学生选课统计表》在每学期开学后第四周内送交各就读学校,第六周内送交区办成人高校联合教务办公室。 未办理缴费、注册手续与外校选读报到手续的学生,不准参加学习与考核。 学籍档案 第九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在籍学校及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名单》、《考生报名登记表》、《学籍卡》、《毕业生登记表》等。学籍档案由在籍学校负责管理,并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条 学籍卡应按计算机软件系统要求统一编写学生学号。学生入学进校到毕业离校均用此学号,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各就读学校在新学期第六周内应将外校学生选读学习成绩与出勤记录送交各在籍学校登载学籍卡。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在籍学校应将《毕业生登记表》转给学生所在单位,归入本人档案。《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名单》、《学生名册》、《学籍卡》、《毕业生毕业证书申领表》、《毕业生登记表(副本)》等,均由在籍学校归档,长期保存。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 学校须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考核。考核以在籍学校为主,就读学校配合进行。考核内容为《学生守则》中各项要求。 每学期结束时,由班主任对学生在校表现写出评语。学生毕业时,要认真写好自我小结。在籍学校要对学生在校表现作出毕业鉴定。如有特殊情况,学生单位可提供该生学习期间在单位表现的书面意见,供学校参考,作出适当的处理。 第十四条 每学期结束,学校须按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课程及考核要求,对学生进行考试或考查。不进行考试的学科应进行考查。如考查学科被定为市抽考(或联考)学科,仍须参加市抽考(或联考)。 第十五条 凡学科总评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该学科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考试学科成绩评分一律实行百分制。学科总评成绩按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学科总评成绩的10%一40%,根据学科特点由学科教学大纲规定。平时成绩由单元测验、期中考核、实践环节、出勤、作业和学习态度等项目综合评定。(市抽考或联考学科成绩评定比例另行规定) 考查学科成绩评分实行五级记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载成绩。其评定办法一般依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也可以在期末对学生进行书面考查。考查学科成绩的评定办法可根据学科教学大纲中规定的比例进行,如采用百分制阅卷,须换算成五级记分制。 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换算如下: 优 :90—100分; 良 :80—89分; 中 :70—79分; 及 格:60—69分; 不及格:59分以下(含59分)。 考查学科也可按两级记分制即“合格、不合格”评定。 跨学期教学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学科成绩。 学科成绩一经评定,应及时记入学籍卡,并输入电脑,不得涂改。 第十七条 考试或考查学科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允许在下学期开学前后参加补考,考查学科的补考一律采用书面考试形式。补考成绩只记“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允许重读或重考。 重读或重考申请手续一律在规定时间内向在籍(或就读)学校办理。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应事先向就读学校书面请假,经学校批准后可缓考。缓考学生均在下学期开学前后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按正常记分。事先未请假,注明“缺考”,允许在下学期开学前后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按补考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考试中凡有抄袭、舞弊行为者,其成绩记为“无效”,并取消该课程本学期的补考资格。学校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如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在以后各学期内可重读或重考。 第二十条 期末考试、考查资格审定: (1)一学期缺课超过该学科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并未经补课者,取消考试、考查及补考资格,如经补课,可参加考试; (2)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分别超过该学科各项应做总数的三分之一并未经补足者,取消考试、考查资格,如补足后,可参加考试; 选读与免修 第二十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分制优越性,提高学习效果,在贯彻“教师指导,学生自主,适度选课,合理安排”的原则下。使学有余力、成绩合格的学生在随级选读同时,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