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业余大学创立于1958年,是经国家教育部备案、上海市政府批准的独立设置成人高校。2005年,上海市黄浦区业余大学和上海市南市区业余大学、上海大同学院正式合并,更名为上海市黄浦区业余大学(大同学院)。2013年,与上海市卢湾区业余大学合并,校名仍沿用上海市黄浦区业余大学(大同学院)。
建校以来,学校“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在历年的全国成人高校招生中,录取人数始终名列各区业余大学前茅。多次被评为上海市成人教育先进集体、上海市“三学”先进集体,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先进集体、上海市文明单位。
第一条 为办好成人高等教育,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市黄浦区业余大学是经国家教育部备案、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黄浦区政府举办的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学校的举办单位是黄浦区教育局。学校的教育教学业务接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指导。
第三条 学校全称是上海市黄浦区业余大学;英译为Shanghai Huangpu Sparetime University。学校住所地为上海市四川南路37号。学校现有三个校区,地址分别为上海市四川南路37号、上海市建国西路154号、陆家浜路1089号。学校的互联网官方网址为http://www.hpcollege.net。
第四条 学校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黄浦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是为成人提供高等学历教育服务、大专学历教育及相关专业培训。学校办学理念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的公益性,服务性;立足本区、面向全市、按需办学;坚持以现代教育思想和观念建设现代化学校,培养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和竞争的现代人;坚持举办优质成人教育,将教学质量视为办学的生命线。
第六条 学校立足黄浦、服务社会、辐射全市,开展成人大专学历教育、非学历培训教育、社区教育和老年教育,以构建区域终身教育学习平台为己任,以服务终身教育为社会责任。
第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教育部成人学历教育政策,自主开设大专专业,招收成人学生。每年学校制定年度招生计划数,经上海市高等院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后,进行全市招生。考生须经通过全国成人高考,统一录取。每年初新生报到入学,学制二年半至四年。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所在地区的学习需求,开展非学历培训,自主举办各类学习班,按需招生。
学校顺应社会发展和时代变革,开展社区教育,开发、利用各种社区教育资源,以社区全体成员为对象,开展旨在提高成员的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促进成员的全面发展和社区可持续发展的教育活动。
学校老年教育是终身教育的后期阶段,是构建学习型社会、提高全民族思想文化素质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精神文明建设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学校积极投入老年教育,使老年学员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办学需要,规范举办各类合作教育项目,如:上海开放大学分校、高校自学考试助学点、全日制高校合作“专升本”教学点、中央电大奥鹏教育项目等。学校按需、适时与高校、企业等合作举办各类技能培训项目。
第九条 学校积极参与学习型社会建设,立足黄浦,面向社区,按需开展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继续教育。
第十条 推动学校组织结构合理化,形成分工合理、运行有效的组织框架,促进学校管理形成纵向畅通、横向协调、切合发展实际的格局。
第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工作。校长、副校长均需具备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岗位资格。校长由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校级党、政干部由黄浦区委任命。具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命批文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承担办学责任,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
(二)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各类规章制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职业道德、思想品质教育;
(四)科学规划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学校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行使学校其他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相关职权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按管理需要建立职能制组织结构框架,设立校长办公室、业大教务处、开大教务处、培训部、总务处、信息中心、自考助学中心、科研部、社区教育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要求各职能部门按岗位责任制度的要求,分别行使各自的职能。学校按教学需要,设立若干教学(系)部,按需建立教研组,分别负责相关系专业或课程的教育教学工作。各职能部门、处室、教学(系)部设主任一名,按需设置副主任。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务聘任委员会、岗位聘任委员会、业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校内人员的职务聘任、岗位聘任、续聘与解聘、工作考核等具体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职务评聘纪律监督小组,就人员聘用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并向校长和教职工本人提出调解意见。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指导学校的教学工作;评估与保障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制定教学工作规范准则;处理相关教学事故,提出处罚建议。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审定教学研究与学术研究方案;评定教师、管理人员的教学研究与学术研究成果等。
第十七条 党总支在学校管理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通过加强领导班子、党员队伍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保证政令的畅通,保证学校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 校务会议是学校的最高议事形式,研究、商讨、决定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出席人员为党政工主要成员。根据议事内容,会议可以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校长审定。
第十九条 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依法治校。学校要以制度化建设为规范校务管理的重要措施,逐步形成有效管理框架下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在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开展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工作;学校的重大举措,尤其是学校的发展计划以及涉及教职工利益的校内分配方案和实施细则,须先经党政工主要负责人酝酿,提出初步设想,然后提交校务会议讨论,在调查研究、反复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交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每年末向教代会报告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总支及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的履职情况实行民主评议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信息中心承担校园网络或局域网络的建设,承担教育技术手段现代化和教育信息化基础建设工作;开展信息化校本培训活动,指导教师利用现有资源和各种音像手段,开展多样化的电化教育和计算机辅助教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后勤工作必须为教育、教学服务,坚持开源节流、勤俭办学,坚持服务理念,讲究工作效率。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格管理、合理使用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和票据管理制度。学校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按规定制作会计报表,会计年度报表和会计报告,准时上报区财政局和教育局会计中心。学校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学校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法人代表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由区财政局、物价局审核批准,收取的学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学校制定《非学历教育办学管理办法》,鼓励办班,强化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保管制度。有效配置与高效利用固定资产,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率。严防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八条 加强学校环境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保卫,严格执行安全值班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支持下,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更新教学先进设备,加强校园美化、绿化、净化的环境建设,以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第三十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督导部门的督导和评估;接受审计、物价、监察、公安、消防、体育、卫生等监督与管理部门及社会各界相关组织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教学(系)部指导专、兼职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工作。专、兼职教师应依法从教,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教学规章制度,发扬“严格要求,热情关怀”的教风,实施教学工作。
第三十二条 坚持“聚精会神抓质量,理直气壮抓常规”的教学工作指导思想。对课前准备、课堂教学、教研活动、课程作业、考试考务、毕业作业、实践环节指导等各个教学、教务管理环节须制定一整套完善的规章制度,并要求有关人员严格执行,以确保培养质量。
第三十三条 专职教学副校长负责全校的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定期召开教学工作会议,召开教学(系)部、教务处主任会议,讨论、研究、布置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四条 积极发挥科研部的作用,有序开展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与时俱进地推进成人教育现代化发展。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指导学校的教学工作;评估与保障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制定教学工作规范准则;就产生的教学事故进行等级认定,接受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不同意见或分歧的申诉,实施仲裁。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审定教学研究与学术研究方案;评定教师、管理人员的教学研究与学术研究成果等。
第三十七条 学校贯彻执行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实行教职工岗位聘任制。聘任双方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立聘任关系。学校按规定、按需设置岗位职务。按需设置行政管理、教学业务、教学辅助、工勤事务岗位,按需聘用各类人员。
第三十八条 根据黄浦区教育局核定的编制数和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岗位任职条件聘用教职工。聘任的教师必须持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受聘教师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具有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第三十九条 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教师系列职务设置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对实验室、档案室、图书馆等教辅系列职务岗位进行按需有限设置。
第四十条 教职工岗位履职与考核评价。学校制定各职能部门责任制度,制定校内各类岗位相应的岗位职责制度。校内职能部门各施其职,各类人员按岗位责任制度履职,年终进行述职与考核。
第四十一条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各项义务。规范教职工行为,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学校相关制度,对于违法违纪教职工实施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师队伍建设总体目标对新引进教师进行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学位学历培训。对在职的教师每年组织校本培训,按需组织骨干教师的高层次培训。非教师岗位职工应按需进行岗位技能与证书类培训。
第四十三条 学校积极、稳妥地按照事业单位改革要求,进行人事制度的改革。学校有效推行后勤工作社会化。
第四十四条 要求学生遵守学校的《学生守则》以及教育教学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学生爱护学校财产,维护学校声誉;学生有权利向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班主任工作制度,制定《班主任工作条例》,加强学生管理;建立学生班会制度,支持建立学生会组织,开展班级活动和学生课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员入学、休学、转学、退学、升留级等,必需严格按照上海市教委颁布的和上海市区办业余大学统一制定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定期对学生进行德育方面和学习方面的考评,设立奖惩制度,对考评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适当的奖励。对犯有严重错误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条款在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生与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相抵触,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通过,报黄浦区教育局审查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