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放大学总校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上海开放大学总校学生联合会是上海开放大学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校党委领导,接受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指导,充分依靠院系学生会和广大学生开展工作。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本着“两个一切”的基本原则,发挥联结学校与学生之间沟通的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广大学生服务,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引导带领学生成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当班人”。
第三条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学生服务,发挥学校与学生群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了解和反应学生的群体意见和建议,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根据学生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三)维护校纪校规,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之间的团结协作,协助学校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建设优良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四)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树立上海开放大学在学校和社会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学生联合会成员
第五条 凡是有上海开放大学总校学籍的学生,承认学生联合会章程的均为本会成员。
第六条 本会成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努力践行终身学习的理念。
(三)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文明自律,尊师爱校;自觉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四)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成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有要求本会提供正当权益保障和服务的权利。
(四)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第八条 退会程序:学生联合会委员如有辞职要求时,须呈书面材料,写清辞职理由,报主席审批。学生联合会成员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各种原因离校,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三章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学代会每两年举办一次,学代会代表以院系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通过和修改学生联合会章程。
(二)听取、审议和批准上届学生联合会工作报告及其他文件。
(三)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学生联合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学代会代表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 按时出席学代会;
(二) 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并通过学生联合会章程;
(二)听取、审议和通过上届学生联合会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联合会的工作方针;
(三) 选举新的学生联合会领导机构;
(四) 学代会代表的资格审查与确定;
(五) 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执行机构
第十三条学生联合会执行机构由主席、副主席及委员组成,学生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负责制度。
第十四条学生联合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两人。
第十五条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代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制定学生联合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工作;
(二)提名各部负责人;
(三)带领总校学生开展各项素质教育活动;
(四)筹备下次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五)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向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领导、监督;
(六)对学代会的提案,及时解决,并给以答复。
(七)决定学生联合会的其他重大问题,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学生联合会各部
组织机构设置有: 学习实践部、文体活动部、外联服务部
学习实践部:以学以致用为原则,以拓展学生素质为目的,在校内外组织开展一系列具有特色的学术讲座、学习经验交流会以及学习竞赛活动,并为学生提供各类服务社会的实践平台,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
文体活动部:依据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相关要求,根据广大学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艺、体育活动。丰富学生业余生活,陶冶学生艺术情操。
外联服务部:为学生联合会的各个职能部门提供支持服务,通过对外宣传、联谊、交流等形式与社会各界建立广泛的联系,增强社会各界对上海开放大学的了解。
学生联合会各职能部门为学生联合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各部由部长(主任)主持工作。
第十七条学生代表、候选人、主席的选举办法和任期
1. 学代会学生代表
1. 代表条件:
2.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
3. 在学生中具有较高威信,能正确代表广大同学的利益和意见。
4. 学习成绩中等以上,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受到学校的纪律处分。
1. 代表名额分配:按照学生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名额分配。
2. 代表产生方法:各院系按照学生代表条件,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民主推选的方式确定学生代表,结合学生、辅导员、思政负责人意见,经由院系党总支批准决定,提出学生代表名单。
5. 学生联合会委员候选人
1. 候选人条件
6. 在学生工作中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要求上进。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7. 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作风正派,严格遵守校纪校规。
8. 担任学生干部,并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乐意为学生服务,能团结同学,服务意识强,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有协作精神和创新精神。
1. 候选人产生办法
9. 各院系在院系党总支的领导下,院系思政负责人的指导下,采取民主方法评选出若干位候选人。
10. 由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对各班评选的候选人进行审核,审议通过后,确定为学生联合会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提交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11. 主席、副主席及部长的选举和确定
1. 在学生联合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学生联合会主席、副主席。
2. 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由主席提名后,采取民主方法确定各部部长。
12. 学生联合会委员任期两年。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学代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在实施过程中,若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本章程个别条款需要修改,则先提交学生联合会全体委员讨论,若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则可以修改相应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