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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 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 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同时满足以下六个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
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 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二)完成上海开放大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 容,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门知识,并具 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修满培养 方案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资格;
(三)本专业规定的学位课程成绩均达到 75 分及以上,学 位课程不得免修免考;
(四)其它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 70 分及以上,免修免考课 程不计入其它课程的平均成绩;
(五)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并通过答辩,毕业设计(论
文)成绩为 75 分及以上;
(六)根据上海市学位办相关文件精神,外语水平应达到上 海开放大学各专业学位授予的要求。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科学习期间受过学校两次以上(含两次)警告或 一次以上(含一次)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考试作弊、请人替考或替别人考试;
(三)毕业设计(论文)造假或剽窃;
(四)其它不符合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学位授予要求的情 况。
第四条 学校学位授予工作每年开展两次,实行预审、初审、 复审、终审四级审查制度。
申请人在通过毕业审核后填写《上海开放大学学士学位申请 表》,学院、分校根据各专业学位授予条件进行预审。
学历教育部学籍管理部门对通过预审学生的课程成绩、毕业 设计(论文)成绩、学位外语成绩以及相关纸质材料进行初审。 学位评定小组对申请者毕业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
册等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和不授予学 士学位人员名单、复审情况报告等书面材料一并交至学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办公室。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材料报学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终审,根据终审结果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予以公示, 并将公示通过的学生名单上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学校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五条 申请人须在通过毕业审核后一年内提出学士学位申 请,学校只接受一次申请。
第六条 对于已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 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可以撤销其学位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撤销等决定有异议的学生,可在 决定公布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由 本人递交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十五日内,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复议 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凡在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由学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按照《上海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工 作程序和规则进行评审并做出决定。
第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上海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办公室。